财务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会计制度,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财务收支暂行规定。
一、预算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贯彻国家预算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保障学校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财务处是学校进行财务管理的职能机构,在主管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财务预决算的编制,监督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及时进行财务分析,为校领导作重大经济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每年初各单位根据其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预算经费计划报告,先送交财务处进行初步审查汇总后提出报告,由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作为财务处核定经费开支预算计划和经费切块包干的依据。
(四)财务处年初根据历年经费开支和本年度预测收支情况,结合各单位的预算计划,按照以收养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切块包干,计划管理,讲求实效,勤俭办学的预算管理原则,拟定当年经费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作为当年的预算经费计划。
(五)各单位的包干经费经校党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由财务处印发给各部门遵照执行。
(六)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年度经费开支预算计划,严格按预算计划办事,切忌“前松后紧,寅吃卯粮”。当年预算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追加,如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开支,必须写出详细的书面增资申请报告,经校党委集体研究批准后,财务处方能调整计划增加开支,对无预算无计划的开支,财务处拒绝付款。
(七)财务处每月要向有关领导呈报财务报表,每学期中和年终要向校党委呈送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并认真分析总结当年收支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找出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写出详细的年终决算报告。
二、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收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及时收取各种合法收入,加强收费统一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杜绝小金库,防止资金流失,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一)学校财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种款项的收取由财务处安排收方会计和出纳专人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款。
(二)学校财务处(含各分院及独立核算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做到:
1、使用合法的财政统一收款票据。
2、加盖财务处规定的收费专用章。
3、建立详细的收费各项目明细帐。
(三)学校的各种收入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如情况特殊,可先报财务处同意后,由相关部门收取。所收费用要及时提供相应的收费依据、标准、项目、人数等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截留、坐支,不得设立“小金库”,财务部门要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收费票据的领用、核销手续,定期清理结算,并根据其实际情况核定有关项目的成本费、业务费和有关费用,加强成本核算。凡擅自乱收费的,学校将对其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四)学生入学必须按期缴纳学费及代收费,财务部门要建立欠费学生档案,经常对学生欠费进行清理和催收。各相关部门要协助财务部门搞好欠费清收工作,以确保学费及时足额收回。
(五)外地招生点一般不得代收学费,确有必要的,要经校领导研究同意,并报财务处备案后才能由对方代收。其代收学费由该点招生人员负责清收,必须在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结清。未能结清当年所经收的招生点收费的招生人员,其当年招生成本费和招生奖金不予兑现。造成学费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各分院输送的中职升高职学生,院部根据录取报到及交费名册给予每生1500元的招生奖励,但其应退学费由分院自行清退。分院应做好工作,不得将矛盾转到学校。
三、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本着既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又坚持勤俭办学,节省开支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政策,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经费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一)差旅费开支规定
差旅费制定的依据是:以国家财政部文件为主,个别地方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1、一般出差开支规定
(1)到省内其它地区出差,每人每天可报伙食补助费20元,市内交通费10元,住宿费按50元标准以内凭发票报销(武汉市住宿费不超过70元,市内交通费不超过15元)。
(2)外省一般地区(乙类地区)出差,每人每天可报销伙食补助费20元,市内交通费15元,住宿费按60元标准以内凭票报销(省城不超过70元)。
(3)到北京、上海、天津、经济特区和沿海一带地区省会(甲类地区)出差或考察,每人每天可报销伙食补助费30元,市内交通费20元,住宿费按80元以内标准凭发票据实报销。
(4)到孝感市所属各县、市、区(包括广水市)出差,每人每天可领生活补助费10元,市内交通补助费5元(不带车的)。住宿费50元标准内报销。下派干部按孝感市统一标准执行。
(5)工作人员外出开会途中按出差规定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按照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标准报销。凡已交纳会务费的,不得再领伙食补助。
(6)各单位因公外出办事,路途远或天气不好等特殊情况,可报告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不准随意乘的,否则,费用自理。(特殊情况,由各单位在其包干经费中酌情处理)。
(7)车船费开支及长途乘车补助规定
出差一般不准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仓,确因任务紧急、路途较远,需要坐以上交通工具的,必须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报销(或只能按直达火车票折算报销)。
长途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可购而未购卧铺票的,可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位票价的比例补助。
①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分别按其硬座座位票价的50%补发给个人。
②乘坐特快列车的,按其硬座座位票价的40%补发给个人。
③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其硬座座位票价的20%补发给个人。
2、招生出差开支规定
招生出差补助实行包干制,节约归己,超支不补,其住宿费按实际出差天数减1天计算。
(1)省内其他地区招生出差,每天的标准费用为:伙食补助费20元,市内交通费10元,住宿费60元。(武汉市不超过70元,市内交通不超过15元,在孝感市所属各县、市、区境内按出差规定执行)。
(2)省外一般地区出差(乙类地区)每天的费用标准为:伙食补助20元,市内交通费15元,住宿费60元。(省城不超过70元)
(3)到北京、上海、天津及深圳等经济特区或沿海发达地区(甲类地区)每天按130元包干,其中伙食补助费30元,市内交通费20元,住宿费80元。
注:甲类地区是指:北京、上海、天津、经济特区和沿海一带地区(深圳、珠海、厦门和海南省及边远地区新疆、西藏)。
(4)凡自带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
(5)其它交通费按规定据实审批报销。
(6)其它未列事项参照《湖北省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二)电话费开支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电话费管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下列标准:
1、副地师级(副厅级)干部在职期间,每月电话费(含移动电话)按300元标准,凭发票结算单报销。
2、县、团级干部在职期间,每月电话费(含移动电话)按250元标准,凭发票结算单报销。
3、副县、团级干部(校正处级)在职期间,每月电话费(含移动电话)按200元标准,凭发票结算单报销。
4、副处级干部在职期间,每年电话费(含移动电话)按800元标准,凭发票结算单报销。
5、按月凭发票结算单结算,按上述标准不足据实报销,超过标准按标准报销。
6、各单位的电话费管理,要严控严管,其电话费支出按照核定标准划拨到切块经费中,由各单位负责人具体分配安排使用。
7、为了让领导与司机联系,不耽误工作,司机每人每月补助电话费50元。
8、特殊工作岗位需要增加电话费,由校领导研究决定并通知财务处执行。
(三)办公费开支管理规定
1、各单位办公费用,年初由财务处核定标准在包干经费中解决。
2、专职教师的办公用品,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核到各院部包干使用。
3、学校组织活动需用办公用品,必须先由主要承办单位提出预算报告,按费用支出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方可开支。活动完后, 结余部分要由专人妥善保管,以后统一调用。
(四)汽车司机补助费、燃料费及修理支出管理规定
1、司机补助
(1)正常上班时间每月定额补助180元。
(2)休息日出车(8个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每天补助10元,夜间出车补助5元。正常上班以外的出车补助凭车辆管理负责人开出的出车通知单,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结算(月结)。
2、汽车燃料费
(1)汽车短途要定点加油,由管车部门统一购买、发放购油卡。
(2)长途出车确需加油,由用车主要人员签字证明,车管负责人根据行程审核,按规定手续审批后,方可报销。
(3)管车部门要对出车统一登记管理,并结合出车情况每半年考核车辆的用油情况。
3、汽车修理费
(1)500元以下的车辆维修,首先由司机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管车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把关审核,然后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才能结帐。
(2)500元以上的车辆维修,司机先要提出详细的预算申请报告。先由办公室管车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再由管财经的领导签批后,由三人一起洽谈,其中办公室管车负责人一名,司机一名,财务人员一名。最后由管车负责人把关,司机负责修车质量验收签字,财务人员负责结帐。
4、其他规定
(1)汽车过桥、过路、停车、年检等其他费用,要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报销,不得弄虚作假。
(2)汽车每年的保险费由办公室、财务处、司机共同接洽,最后由财务处结算。
(3)各司机应严格执行年初下达的车辆经费包干计划,财务处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各车辆费用支出情况。
(4)其他规定按校办车辆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