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强化责权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湖北省高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资金;依法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控制预算执行;准确编制学校财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合理授权,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协管。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参与学校经济方面的决策。
2.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合理调配使用资金,合理配置学校资源,满足学校发展需要。
3.积极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负责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学校的总体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负责学校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批及各类票据的管理工作,并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6.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预算执行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7.负责对二级财务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8.负责全校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会同人事部门共同做好财务人员的培训、考核、聘任、委派等工作。
9.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纪监部门查处财经违纪问题,维护国家和学校财经纪律。
10.完成其他相关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财会工作。对财会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勤俭节约”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学校一切财务收支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条 学校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结果负责,校内各单位对本单位预算和执行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由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各单位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校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得调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办理。其中50万元以下的报学校校长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需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党委会审批。
涉及到调整预算的,须提供相关材料,说明预算调整的项目、理由、金额。财务处根据审批报告或决议办理预算的调整。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绩效指标体系,落实绩效监控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含学生学费、住宿费、培养费、各种办班收入、实验教学服务收入,成教收入和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4.经营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展的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校财务处,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由校财务处报 上级部门审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的发票、收据归口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等。
1.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管理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2.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管理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相互配比。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校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的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与国家拨给的基建投资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
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并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绩效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学校的各类开支应严格执行预算。学校各单位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涉及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开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章 结余及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余指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在会计期末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
第二十九条 职工福利基金可按事业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照其他规定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
第三十条 学生奖助学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学生贷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专设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三条 借入款是指学校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指学校向金融机构、其他部门借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科技开发、日常周转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事先制订详细的借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必须经过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同时要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确保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学校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外单位借款,不得向社会公众集资,不得给所属企业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银行账户或营业执照转借他人或变相转借他人。
第三十五条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校因未及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的一种负债。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及时清理和结算。
第三十六条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类应缴学校的款项,不得无故拖欠。
第三十七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等。学校财务处对代管款项进行管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需按规定向学校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二级核算单位财务报告制度。对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应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向学校财务处报送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真实性进行检查,以保证真实、完整地反映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四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的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支出增减率等。
学校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由校财务处统一设置和修订,以便于分析、考核校内各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章 内部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全校各单位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具体要求: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对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计。
建立健财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向金融机构借贷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均应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根据校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公开学校财务状况和预、决算情况。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和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维护其正当权益。
对违反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单位责任人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二级单位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或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附属医院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