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暂付款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充分发挥学校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速资金周转,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各单位及个人暂付款的管理。
第三条 暂付款的内容主要是:学校暂时垫付给校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如暂时垫付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暂时垫付的购置仪器设备借款、基建借款及各种周转金、备用金等款项。主要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暂付款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性资产。
第四条 借款人作为学校经济活动债务人,须是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学校不对学生、临时工和非本校教职工借款。
第五条 学校的暂付款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不得用于个人性开支。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按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七条 暂付款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则。每一事项都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前款未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财会人员在办理暂付款会计业务时,要详细记载会计事项的内容,包括借款事由、借款人等。
第八条 严把暂付款的借款手续,对不符合开支规定、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不予借支。
第九条 借款人借款手续的办理时,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上的要素须齐全,须明确填写借款单位、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方式、借款金额(大小写相符),借款金额须与借款用途所需资金相符,加盖部门公章,并由借款人签名,并按照经费审批权限逐级审批。采购设备借款,除本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外,另须资产管理处审批签章。大型设备采购、修缮项目的借款须严格按照合同办理。
第十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暂付款,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占用学校资金。
1、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应在返校后的30天内到财会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2、基建、维修等工程性借款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在30天内到财会部门办理核销暂付款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长期占用学校资金,学校财会部门可停止该单位其他经费支付;
3、校内各单位和工作人员借款购置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在物资到达学校后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并在30天内到财会部门办理报帐手续;对物资到达学校后不及时办理验收、报账手续,无故长期占用学校资金或暂付款挂账较多、时间较长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财会部门可暂停其继续用款;其他暂付款被无故长期占用的,参照以上措施进行管理。
4、确属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报账核销借款手续的,须在到期前三天书面申请延期报账。
5、借款人已经在财务处办理借款而由于计划变更或延迟不能及时投入使用的,借款人应及时退回借款。
第十一条 财会部门要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清理工作包括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定期清理。
专项清理是指对不同用途的借款以及不同年限的借款开展的清理工作。专项清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定期清理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清理时间为5至6月份,下半年清理时间为11至12月份。财会部门在清理暂付款时,对大额的较长时间挂账的暂付款重点清理。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将定期公布未按期办理暂付款核销手续人员名单,并扣发相关人员工资直至办理核销手续为止。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借款挪做私用或用于与借款用途不同的活动,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