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2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一)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考虑经济运行和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质量、增幅纳入考核评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提高收入质量,严禁虚收空转。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严禁将教育收费和医疗事业性收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二)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将列入财政部清单管理的收费基金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加大“四本预算”的统筹力度,将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有条件的市县可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收入30%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的50%收回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三)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各部门应当加强所属单位非财政拨款收入管理,在部门和单位预算中如实反映。财政部门应加强非财政拨款收入的统计分析,重点审核部门收入预算准确性、完整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以及专项债务对应收入应当按规定上缴国库,并纳入单位预算。
(四)积极盘活存量资金资产。定期核查和清理存量资金,健全结转结余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基本支出项目结余资金、预算安排的常年性项目结余资金、除另有政策规定外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以及经审计认定为结余的资金,应收回财政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严格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新增资产配置要与资产存量挂钩。探索建立公物仓,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以及临时配置资产调剂使用。各部门应将债务性资产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强化预算支出管理,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
(五)强化重大决策部署保障机制。各级各部门应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作为预算安排的首要任务,明确优先顺序、绩效目标、事权划分和具体项目,增强对重大战略任务、发展规划的财力保障。完善预算决策机制和程序,各级预算、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前,应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议;各部门预算草案应报本部门党组(党委)审议。
(六)加强财政支出政策统筹。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打破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僵化格局,结合财力状况,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支出预算规模,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或其他经济社会指标层层挂钩。各级预算安排要突出重点,坚持“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住“三保”底线,不留硬缺口。严格控制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强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科技、教育等领域创新发展的支持。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严控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严控新增资产配置,暂时没有标准的要从严控制、避免浪费。清理压缩各种福利性、普惠性、基数化奖励。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
(七)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各级各部门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资金管理权限和保障主体责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扩大直达资金范围。按照“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总体原则,财政部门应当精简资金审核、备案、拨付流程,切实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各部门应当精准高效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到项目和受益对象,确保资金安排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体现政策导向。监察机关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协同联动,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防止挤占挪用、沉淀闲置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八)加快推进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根据支出政策、财力水平、项目要素等,建立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分类分档的预算项目支出标准体系,重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省级应围绕“三保”等基本需要研究制定县级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完善通用标准,各级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专用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
三、完善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财政预算完整性
(九)改进政府预算编制。省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要求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和新增政府债务限额预计数,增强市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市县财政部门应合理测算所有本级政府收入和支出、上级提前下达数,严格依法编制预算,既不得虚列收支、增加规模,也不得少列收支、脱离监督。编制年初预算时,一般性转移支付应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应细化到地区和项目。逐步将全部国有金融企业、文资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
(十)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围绕重大决策部署滚动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三年支出规划。各级财政应建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范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程序,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政府举借债务应当严格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合理制定偿债计划,建立政府偿债备付金制度,确保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偿债备付金占本级同期政府债务余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
(十一)健全项目库管理机制。将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健全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入库评审和滚动管理机制,做实做细项目储备。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依法依规管理预算代编事项,除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外,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
(十二)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规范编制方法、程序,建立指标应用体系,全面客观反映政府资产负债与财政可持续性情况。健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将财政财务信息内容从预算收支信息扩展至资产、负债、投资等信息。推动预算单位深化政府会计改革,全面有效实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完善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重点反映资产使用效益和数量、价值量变动情况,做好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衔接。
四、严格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力
(十三)严格预算执行控制。严格执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对预算指标实行统一规范的核算管理,精准反映预算指标变化,实现预算指标对执行的有效控制。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新的增支政策原则上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规范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进一步加强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除已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事项外,不得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安排支出,严禁通过违规列示暂付性款项实现收支平衡或解决新增支出需求。暂付款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当年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之和的5%。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出资的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四)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财政部门落实监管责任、预算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落实机制。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实现预算绩效管理“四本预算”全覆盖。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现绩效指标科学合理、动态调整、共建共享。重点推进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重大投资项目评审,增强政策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预算安排有机衔接。
(十五)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控制体系和集中校验机制,实行全流程电子支付,优化预算支出审核流程,全面提升资金支付效率。完善财政收支和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体系,健全库款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和重点监测。统筹协调国库库款管理、政府债券发行与国库现金运作。根据预算收入进度和资金调度需要等,合理安排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和节奏,节省资金成本。
(十六)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通过对需求指标及履约条件的要求,完善采购措施,体现政府采购对创新、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等领域的政策要求。将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将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作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的重要内容。推动在工程招投标、医药采购等领域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坚持费随事转,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五、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财政可持续发展
(十七)健全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健全完善政府债务限额核定机制,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分别作为核定一般债务限额、专项债务限额的重要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债务风险、项目储备、债务管理绩效等情况,不断优化限额核定办法。将政府债务收入(含再融资)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机制,坚持新增专项债券用于收益能够覆盖本息的公益性项目,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依法落实到期法定债券偿债责任。健全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按照“引导、急需、成熟”原则组织储备项目。省级落实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风险情况并及时向市县政府通报。积极配合人大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工作。
(十八)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深化部门监管协作,加大常态化监控力度,健全完善信息共享、联合监测机制,坚决制止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依法健全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业拨款机制,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严禁市县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市县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金融机构要审慎合规经营,尽职调查、严格把关,严禁要求或接受市县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担保性质文件或者签署担保性质协议。加强督查和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十九)防范化解财政运行风险隐患。坚持精算平衡,加强社保基金运行监测,防范待遇支付风险。加强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保基金管理,推进省级统筹,根据收支状况及时调整完善缴费和待遇政策,促进收支基本平衡。各级要足额安排预算,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市县财政部门出台或提高“三保”保障清单内基本民生政策标准,应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外,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出台要求下级配套或以达标评比、考核评价等名目变相配套的政策。
六、建设“数字财政”,提升财政透明度
(二十)加快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与应用。按照统一部署建成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纵向贯通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横向接入各级预算单位。规范各级预算管理要素、业务流程和控制规则,强化预算动态监控和闭环管理,实现资金来源去向全程留痕、可追溯,提升预算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进财政与组织、人社、税务、人行、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单位的跨部门信息集成,落实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要求,大力推进财务监管平台建设,加快大数据智能化开发利用,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二十一)加大财政财务信息公开力度。大力推进财政政策公开,积极推动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深化民生项目信息公示。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推进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等向社会公开。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项目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推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不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与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对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协调统筹,系统谋划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提高财政统筹能力和水平。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及时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