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双高计划”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双高计划”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湖北省高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双高计划”建设方案》《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双高计划”建设计划任务书》及相关法律制度和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高计划”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及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投入资金、行业企业支持资金、学校自筹配套资金,以及其他用于支持学校“双高计划”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按照“双高计划”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综合考虑“双高计划”任务需求和阶段性目标,统筹安排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强化管理,量效挂钩。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项目资金执行期限为2019年度到2023年度。视项目建设合同约定付款期限适当后延。
第五条 学校作为项目建设主体,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制定项目经费总体投向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科学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学校及计划财务处,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制定项目绩效评价考核办法,依法依规拨付、监督项目资金。
第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统筹用于构建“双高计划”建设项目等,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设备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设备设施、仪器、信息系统构建费用,对现有仪器设备、网络平台等进行升级等发生的费用,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耗材等费用。
(二)维修(护)改造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场地改造、固定资产维护修缮发生的人工、材料、零星土建等费用以及网络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费用。
(三)公务支出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等费用。所涉费用分别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会务费管理办法、培训费管理办法、“三公”经费和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委托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办理委托业务的费用,如项目论证、评审、指导费用。
(五)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外单位合作交流以及邀请专家技术支持、科研启动等相关费用。
(六)人才引进和培养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引进和培养高水平人才及专业骨干等所发生相关费用。
(七)科研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研究开发等需要支付的资料费、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费、知识产权顾问费、课题配套等各项费用。
(八)其他费用,指与项目实施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计划任务书执行。项目资金采取结果导向制管理模式,以完成建设目标为导向。根据项目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在既定的资金预算内,提出资金分年度用款计划,由计划财务处统筹平衡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和中期财务规划,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八条 年度预算基本明确后,根据各项目单位承担的建设任务或项目申报情况提出具体的资金分配意见,经学校审核后下达到项目单位。预算原则上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过程中进行细化到具体使用项目上。
第九条 项目资金按现行相关政策用于“双高计划”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支付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执行。
(一)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应严格履行立项审批程序投资概(预)算以经费预算金额为限;学校授权部门负责决算审核批复;
(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招标采购工作。标底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额,确实需调整的,必须重新审批。
(三)涉及公务支出费用的,包括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交流、研讨、评审会等),由项目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公务支出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项目经费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设项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任务重大调整和变更,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学校及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双高计划”建设项目预算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按照绩效评价工作要求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合规性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首先由学校项目承办单位自评,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对自评结果开展复评考核。根据有关政策和上级部门要求,必要时还要进行财政评价。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下达到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学校“双高计划”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由学校项目承办单位进行。分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和单项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前先进行预算绩效申报,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学校复评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评价”。学校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要求;
(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地方部门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双高计划”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要求;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双高计划”建设项目如实施期较长,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对象包括纳入“双高计划”建设所有项目支出。学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重大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实现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十九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评价指标是指项目设立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评价指标的权重确定,原则上按国家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统一设置。单位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三)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
(四)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五)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六)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七)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拟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指导各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督促部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要求具体开展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价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财政评价按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和需要进行评价,为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财政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项目承办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单位和学校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按要求向学校报送整改落实情。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资金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学校财务部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或收回外,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