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支出行为,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孝感市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正面清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项经费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级授权,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支出是指学校内设各单位依法合规发生的经济业务形成的、需通过学校财务核算的各项支出(详见注1)。
第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财经纪律。
(二)强化预算原则。经费审批以当年学校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不得违规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经费。
(三)权责对等原则。坚持并落实“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切实做到“花钱必有效,无效必问责”。
(四)授权审批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分级授权确定审批权限。
(五)集体决策原则。学校重点项目建设、属于“三重一大”项目(详见注2)、学校预算分配与使用等重大经济事项需要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六)审批回避原则。经费审批人本人(或直系亲属)参与的业务支出,采用“交叉审批”制。若单位设有两正职,则正职间交叉审批;若无,则由正、副职交叉审批。
第五条 实行专项经费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各单位。附属惠济医院按独立核算单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算执行的事前报备
第七条 各单位执行年初下达的支出预算,在开展经济业务前,需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预算执行申报表》(附表1)等进行事前报备。
第八条 预算经费支出按以下规定报备
(一)人员支出的事前报备
1.调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基数等由人事处负责人、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2.奖励性补贴先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方案,经校党委会审定后,由人事处负责人、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二)公用支出的事前报备
原则上公用支出中的公用经费和常规业务支出不需要事前报备,以下项目按政策要求或学校内部控制要求需要事前报备。
1.公务差旅费:填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报经费单位负责人及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中层干部外出还须按照要求向学校领导报批。
2.公务接待费:填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报经费单位负责人及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党政办公室报备。
3.租车费:填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审批单》并在孝感市公务用车信息化服务平台申报,报经费单位负责人及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党政办公室报备。
4.跨单位使用经费的公用支出,须填报《预算执行申报表》向经费单位分管校领导报备。
5.横向课题实行代理记账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经费按需支出,且在实际到账额度内支出。
(三)项目支出、专项支出的事前报备
项目支出、专项支出应填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预算执行申报表》,根据以下权限进行预算执行事前报备。
1.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支出,经费单位负责人→经费单位分管校领导。
2.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支出,经费单位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经费单位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3.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支出,经费单位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经费单位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4.30万元及以上支出按大额资金支出报备。
第九条 大额资金支出的事前报备
1.单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支出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按照第八条第3款进行报备。
2.单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支出项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党委会审定通过,再按照第八条第3款进行报备。
3.大额资金支出中不需要事前报备的项目
(1)人员支出中例行发放的档案工资、合同工工资,误餐补助,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按月计提的工会会费等;
(2)公用支出中各项保障性支出如水电费、物业费(包括垃圾处理费)、安保费、绿化养护费、按合同支付的日常设备维修费等;
(3)其他支出中按贷款协议规定应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政府债劵本金及利息;质保金;退学费住宿费等;
(4)横向课题等专项经费支出按照合同协议执行的项目。
第十条 不可预见支出的事前报备
(1)为保证预算严肃性、有效性,学校预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单位新增预算,首先在学校下达的各单位预算内解决或者从归口部门管理经费解决。确因工作需要须追加预算支出时,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预算的不可预见支出总额范围内,从不可预见支出费中列支。
(2)不可预见经费一般用于预算执行中上级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所需开支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各项开支。
(3)不可预见支出归口计划财务处,参照第七、八、九条规定执行,业务单位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经费支出单位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事前报备
1.集中采购项目的事前报备
学校审批立项的采购控制价达到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采购金额≥5万)的采购项目,不受支出类型的限制,须进行预算执行事前报备(参照项目支出事前报备),《采购需求》等资料为必要附件。
项目承办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应提供:《预算执行申报表》(须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承办单位盖章)、《采购需求》原件(项目承办单位盖章),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党委会会议纪要(如有)等。
2.自行采购项目的事前报备
(1)学校审批立项的采购控制价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采购金额<5万),但孝感市政府、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协议供应项目除外)的采购项目不需向资产管理处申请自行采购,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是否需要预算执行事前报备参照第八条规定(若项目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向资产管理处申请存档备案,则必须进行预算执行事前报备)。
(2)对于采购控制价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财政集中采购限额以下(5万≤采购金额≤30万)的采购项目,项目承办单位经评估确定能执行各项采购政策,可以提出自行采购申请,填报《自行采购审批表》,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可自行采购。是否需要预算执行事前报备参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项目承办单位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并向资产管理处移交自行采购资料,存档备案。
第三章 财务支出的报销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包括经费负责人、监管责任人以及校领导。经费负责人是指对经费支出直接负有经济和法律等责任的人。监管责任人是指对经费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校领导是指经费支出所涉业务分管和经费分管的校级领导。
第十三条 审批责任
各单位负责人在审批经费时,应对以下审核事项和内容进行全面审核:
(一)经费支出是否在本年度相应的预算限额内。
(二)经费开支范围是否与预算规定内容相关。
(三)经费报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凭证和签批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四)各单位负责人对审批的各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经费根据支出业务范围、金额大小划分审批权限,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履行审批职责。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审批流程分为简化审批流程和一般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适用简化审批流程的支出项目
(一)公用支出中切块到各单位的公用经费由单位负责人审签即可办理报销。
(二)人员支出中例行发放的在编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金、公积金缴纳、工会经费及福利费提取,由人事处核定标准并备案,计划财务处发放。
学校分配到各单位的切块绩效工资,归口各单位管理,由各单位根据学校绩效分配办法确定发放标准及金额,单位负责人签字→人事处处长审核(人事处备案)→计划财务处处长签批发放。
人员支出中基本工资调整和行政基础绩效发放,30万元以下由人事处处长→分管人事校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发放;30万元(含30万元)及以上分别由人事处处长→分管人事校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发放。
第十六条 适用一般审批流程的支出项目
除第十五条规定的支出项目之外,其他经费支出执行一般审批流程。所有预算支出项目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以下权限审签:
(一)经费支出0.3万元以下(不含0.3万元)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签。
(二)经费支出0.3万元-2万元(不含2万元)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
(三)经费支出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由校长审签。
跨单位使用经费支出项目由经费单位负责人和业务单位负责人同时审批签字。
第十七条 大额资金支出的报销审批流程
除适用简化审批流程的大额资金支出外,单项30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支出适用集体决策原则,由校领导集体决策通过后,按一般审批流程审批。
(一)单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支出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单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支出项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党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公用借支管理
原则上不予借支,只有涉及学校对外公务支出中,必须先付款后取得报销发票的大额业务支出才能借支,借支审批权限比照第十六条执行。水电费、教职工社保缴纳等日常保障性常规缴费借款,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签。教职工外出参会参训参赛等差旅费用开支,通过公务卡、个人信用卡等途径预支,返校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借支要求:从严控制、非必须不借款、专款专用、限期归还。
(一)借款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借款事由必须是学校公务支出,原则上“前账未清,后账不借”。
(二)用款单位须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借支单》,列明借款人、借款事由、金额、经费来源、支付方式等,用款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借款还款期限原则上在该事项结束15天办理报销还款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计划财务处书面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收到书面通知后7天内仍不还款者,计划财务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并交学校处理。
第四章 代收代付款项、代管款项、暂存暂付款项管理
第十九条 代收代付、代管款项、暂存暂付款项支付金额0.3万元(不含0.3万元)以下由经费单位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审签;0.3万元-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由经费单位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长审签;2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由经费单位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长→校长审签;30万元及以上按大额资金支出审签。食堂营业款等拨付由业务单位负责人签字→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经费报销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支出的报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并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财务支出报销时,应附与经济业务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事项,需依法提供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人员支出报销管理
(一)人员支出的发放应通过网银转账到本人账户;外聘教师等人员经费发放,按国家税法规定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发放校内人员专家讲座费、评审费、审稿费等应计入绩效工资,纳入学校全年绩效总量,由计划财务处合并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公用支出报销管理
公用支出报销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孝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正面清单的通知》执行。
(一)公务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需提供《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差旅审批单》、会议通知等相关附件、住宿费等结算清单。
1.城际间交通管理。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活动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一般价格低者优先)。如乘坐飞机,需提供行程单或电子发票(注明:航班、时间、姓名、起始地点)。未按人员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2.住宿费管理。出差人员应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在住宿费标准内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省内住宿费一般标准320元/晚,武汉市350元/晚,外省住宿费标准详情见(附表2)。住宿费超标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住宿费报销需提供住宿发票、电子支付凭证及客户结算单(酒店客服系统自动生成的机打单据,手写无效,需明确标注入住人员姓名、入住时间、离店时间、房间号码、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并加盖所住酒店印章)。
3.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的管理。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日历)计算,按出差人数依照规定标准报销;中途返程的出差人员应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补助并提供相关证明。
参加收费类会议或培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一天计发(当天往返,按一天计发)。
4.学生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因公出差,应填报《差旅费用报销单》,出差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手续费、出差补助等费用补助标准与教职工一致。
5.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倡导教职工在学校或家庭所在地参加企业实践活动,相关差旅费根据时间长短报学校酌情处理。
(二)公务接待费
学校公务接待严格按照《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公务接待费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须有“三单一函”,包括接待公函、《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接待菜单及结算凭据;招商(商务)接待需有接待方案、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结算凭据;外事接待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1.接待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院士专家、省部级干部200元/人/次,厅局级干部150元/人/次,其他干部90元/人/次。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照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陪餐人员数量等按照孝感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作简餐:40元/人/次。
2.接待用车:按照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执行学校公务用车有关规定,出行活动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如有租车据实报销。
3.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学校协议酒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费用由出差人员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以学校名义特邀并需要学校负担住宿费的来宾,由邀请单位负责安排。
(三)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学校支付给外单位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专家讲座费、评审费、指导(咨询)费、翻译费等。
1.属于单位劳务费,学校凭对方单位开据合规票据据实报销。
2.属于个人劳务费,提供劳务个人按应税金额向税务部门开据劳务费增值税发票,各业务归口单位凭劳务费增值税发票作为报销附件,由计划财务处计算代扣代缴个税,准确填写费用报销单据实报销。
(四)培训费
1.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收费类培训的,参训人员须经过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书面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参加培训的必要性,培训举办方的收费标准和总额,培训举办方不承担但预计培训期间需要开支的其他费用标准和总额,以及参训所需经费来源。
2.报销需提供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发票;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资料费等票据。
(五)邮电费
邮电费发票包括邮资、电话费、网络通讯费发票等;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的报销需提供实际发生的结算票据,充值业务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专项支出报销管理
国家奖助金、退役士兵入伍学费补偿、贫困生补助等学生专项支出归口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办理,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计划财务处核实学生卡号,按一般审批流程办理。
核报时,须向计划财务处提交学生经费电子发放表,所有学生经费须转入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支出报销管理
(一)集中采购项目指属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采购金额≥5万),由资产管理处依据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要求严格规范、程序完整。
报销资料一般应提供:发票、采购明细(清单)、采购合同(原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加盖资产管理处公章的《预算执行申报表》、验收单、入库单、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立项和支付的会议纪要等资料。
项目承办单位自行采购项目指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采购金额<5万)或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5万≤采购金额≤30万)。
要求项目承办单位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明确立项内容,做好档案归集和痕迹管理,建立采购台账,按信息公开、询价充分、集体决策的原则完成采购任务。
报销资料一般应提供:发票、采购明细、采购合同(原件)、报价单(若向资产管理处申请存档备案则为复印件)、评审结论、加盖资产管理处公章的《预算执行申报表》《自行采购申报表》(如有)、验收单、入库单、校长办公会立项和支付的会议纪要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报销管理
(一)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提供立项资料(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纪要、《预算执行申报表》、发票、请款通知单(书)、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决议、中标通知书(首次原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首次原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如需)、项目财政资金申报审核表(仅限财政资金支付的项目)等。
(二)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在工程竣工结算前,施工单位须交清所欠学校水电费等。
竣工验收结算工程款支付须提供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咨询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纪要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质保金的报销管理
按合同已全额开具发票的项目,质保期满支付合同尾款时应提供尾款申请书、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报告或正式验收单(复印件),按费用报销一般审批流程办理报销业务。属于大额资金支出按第十七条报销审批。
属于按合同进度开具发票付款的项目,需按费用报销一般审批流程办理进度款报销业务。属于大额资金支出按第十七条报销审批。
第二十八条 支付方式
学校实行无现金结算,所有经费支出一律由银行转账支付。
(一)收款单位和收款账号应与发票、合同单位名称及银行账号一致。如果经办人垫付费用的,须提供证明业务交易行为的银行卡刷卡存根联、网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凭证。
(二)原则上公对公转账,发放给个人的薪酬、劳务报酬、学生奖助学金等直接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的除外。
第六章 财务支出票据
第二十九条 财务支出票据是经济业务的载体,是财务报销的依据。
第三十条 财务支出票据按来源不同,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一)常见外来原始凭证包括:税务发票、财政票据、银行票据等。
(二)常见自制原始凭证包括:工资表(单)、差旅费报销单、领款单等。
第三十一条 外来原始凭证付款单位(购买方)名称应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单位名称和税号有误不得作为报销凭据(车船票等除外)。
第七章 财务支出票据的审核
第三十二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票据内容应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负监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务支出结算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经过计划财务处审核,未经审核和经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不能报销。凭证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
第三十五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第三十六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真实性,是指原始票据本身的真实性;票据所记载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
(一)业务经办人取得税务发票后,应主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发票真伪查验并打印查验报告。
(二)电子税务发票等电子凭证须经过学校财务系统登记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
(三)报销票据正面空白处须有经办人、业务单位分管负责人二人签字,不得代签。
(四)网上购物发票无明细备注的,除提供税务发票外,还需提供订单详情。
第三十七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完整性,是指开具日期、客户名称、商品名称及服务(或劳务)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内容的完整性。业务内容笼统以及数量、单价未单独列明的,开票单位应提供明细清单,清单总金额应与发票金额相符。
第三十八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规范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内容规范、字迹清楚、项目准确、印章齐全、内容与发票种类相符、各联次内容与金额一致;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外来原始凭证应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准确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的正确使用,属于非税收支范畴的,必须使用财政票据;属于代收暂付的往来资金,必须使用往来结算票据;属于购买货物、劳务的,必须使用税务发票等。
第四十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时效性,是指财务报销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使用,凡过期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当年票据应在年度内报销完毕,逾期一般不予报销。科研、社会服务及教改项目因经费到位不及时而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报销的,经费使用人或经办人应提供书面说明方可报销。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在结题后两周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项目结账等财务手续。
第四十一条 丢失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由当事人书面说明事由,由经费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丢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等交通票据的,由当事人书面说明事由,注明车次(或航班号等)、旅程、金额,并提供证明业务交易行为的银行卡刷卡存根联、网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凭证,由经费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单程最低票价报销。
第四十二条 会计资料的归档、查阅
(一)财务报销票据随同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其他资料可另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财务报销凭证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各单位申请调阅、查询、复印会计资料、数据等,须由申请单位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会计资料复印或调阅申请单》(附表3),由单位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长签字后到图书档案馆办理调阅、查询等事宜。
(三)申请单位对已申请调阅的财务资料、数据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或变相给他人或其他单位,相关复印资料应及时销毁,不得随意丢弃。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后续问题或影响,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三条 落实财务监督全覆盖,各单位应加强经费使用和报销的内控建设,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等套取经费。
(二)使用虚假发票(含重复报销电子发票)套取资金。
(三)规避监管,故意拆分发票报销。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鄂职院发〔2022〕2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解释。
注1:各类支出情况解释
1.人员类经费支出。简称人员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其他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等。
2.运转类经费支出。简称运转支出,指保障各单位正常运转、行使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业务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3.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简称项目支出,指由学校预算安排的特定目标类经费支出。包括:设备购置、专项维修改造、基本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校园信息化建设等。
4.专项支出。是指依照国家政策发放的国家奖助学金、入伍学费补偿、贫困生补助、科研平台建设资金、科创名师工作室建设经费、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等。由归口部门集中管理、集中发放、专款专用。
5、其他类型支出。简称其他支出,是指以上1至4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质保金、贷款(债券)还本支出、利息支出、退学费住宿费、对附属单位补助等纳入学校预算收支范围内支出。
6.代收代付款项、代管款项、暂存暂付款项的支出。指暂不纳入学校预算收支范围内的代收代付款项、代管款项、暂存暂付款项。具体包括:
(1)代收代付款项,指代收代付的学生军训服费、教材费、体检费、医保费;
(2)代管款项,指受托代管的款项,如团费、校友会资金、孝道创业孵化资金、横向课题资金、上级专项投入学校的科创平台建设经费等;
(3)暂存暂付款项,指按合同收取的保证金、代收大学生就业补贴、代收生育津贴、收取商户押金或营业款、收取职工住房押金等。
注2:“三重一大”事项中大额资金经费支出解释
指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需要经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各项支出。按所涉金额不同,分别按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附件:
鄂职院办发〔2025〕27号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定稿).pdf